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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天保公益林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西省国有林管理局关于印发
《2016年天保公益林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县林业局,省直各林局,林职院实验林场:
    为贯彻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动我省天保二期工程及公益林补偿项目建设,我们研究制订了《2016年天保公益林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全面完成2016年天保公益林各项工作任务。
    特此通知。
 
 
    附件:2016年天保公益林工作要点
 
 
 
附件
2016年天保公益林工作要点
 
    2016年作为“十三五”开局之年,天保公益林森林管护工作要以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为核心,以提高天保公益林管理能力为重点,规范管理、完善政策为主线,紧紧抓住国有林场改革、扩大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和永久性公益林立法保护的机遇,全面加强森林管护,提高工程管理能力建设,夯实基础,落实责任,精细管理,推动天保公益林森林管护工作。
一、加快补偿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要进一步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山西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意见》(晋政办发〔2012〕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林业生态建设提质增效再上新台阶的意见》(晋政发〔2014〕5号)精神,尽快建立和完善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在中央财政给予管护费补助的基础上,凡是用于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资金,均可作为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由市、县出台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具体用于森林防火、森林管护、病虫害防治、林政资源管理、一线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二是制定出台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明确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根据我省实际,为了尽快落实惠民政策并加强公益林管护,省厅提出了按“532”的比例分配使用补偿资金的思路,即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不得低于50%,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管护补助约占30%,设施管护费和监管费不超过20%。各市、县要按照此思路,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出台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办法。
二、落实完善管护责任。一是要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天保二期工程的实施主体,对工程实施负全责。实施行政领导负责制,年初市、县、乡各级政府之间要签订责任状。二是建立和完善“以设施管护为基础,集中管护与自主管护相结合,委托管护为补充”的森林资源综合管护体系,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在国家级公益林全省一张图落界的基础上,将地块、人员、责任三项基础落到实处。结合林地变更调查,调整、修改公益林资源数据,将所有公益林面积分解落实到地块人头。要重点查清林地基本情况、培育目标和管护设施建设需求,完善管护协议内容,做到管护面积、四至、小班资源情况与林保资源数据相一致,在协议中明确管护人员的巡山管护、管理的职责,维护管护设施正常运行等职责;明确管护人员培育森林的职责,重点是对林中空地进行补植补造,为进一步推进天保公益林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全面细化管理制度。各市、县(林局)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天保工程森林管护项目制度建设的通知》(晋天保中心发〔2014〕1号)要求,完善细化各项基本制度,并严格执行。结合中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在项目和资金上重点向贫困地区和人员倾斜,进一步完善管护员聘用办法,争取聘用建档、注册的贫困人口达到管护人数的60%-70%。同时加大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力度,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逐步使用全省统一的巡山记录本,充分发挥制度管人、流程管事的作用,切实提高管理能力和效率。
    四、强化管护队伍建设。各县(局)级实施单位要以GPS巡检系统建设为抓手,推进森林管护综合能力建设。在《关于加强森林管护GPS巡检系统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林场函〔2015〕28号)的基础上,全面推进GPS巡检系统的建设工作,出台森林管护GPS巡检系统的管理及考核办法,提高森林管护科技含量,实现森林管护动态管理,提升管护效果。没有开展GPS巡检系统建设的市、县要尽快补齐短板,年内完成市级巡检平台建设。同时,要为管护人员统一配置管护服装、标识、工具、装备等,打造一支精干的管护队伍。建立统一的管护责任碑,建设规范统一的标准化管护站。森林管护工作要逐步实现装备统一化、巡护机械化、监管科技化、设施标准化、职能综合化、管理信息化。
五、保障国有森林资源安全。今年是国有林场改革启动年,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2016〕9号)要求,扎实有序推进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强化资源保护。在林场改革过程中,确保森林资源管护责任没有空档、断档,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培育,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同时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按照改革后国有林场相应类别及标准,实现职工“五险一金”全覆盖。
六、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各实施单位要保证天保公益林档案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和设备,完善档案制度,及时归档装订,提高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上年度档案归档工作。
七、开展资产化管护试点。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实施“精细化管理、资产化管护”,坚持试点先行、公平公正、总结完善、逐步推进的原则,在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率先实施。通过定地块、定人员、定时间、定奖惩,实现管护人员、管护地块长期稳定不变,管护责任长期有效落实。明确区域内可以开展的林下资源开发的种类、数量、利益分配形式等,使管护人员在保障森林资源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做好区域内的林中空地补植、灌木林和低效公益林改造并开展适当的林下资源开发利用,实现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三结合”,做到“保护有酬、培育有偿、开发有利、损失要赔”,充分调动管护人员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积极性,解决管护主体缺位、责任落实虚位等问题,确保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各林局、各市县的每个林场都要选择1个以上的管护站进行试点,每个市至少选择2个以上的重点公益林县,每个县选择1个乡镇开展试点。
八、创新购买服务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管护机制。培育和建立森林管护专业公司、组织、合作社等承接主体,通过委托、承包等方式进行管护,明确责权利,加强专业培训,完善社会保险,提高管护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鼓励管护人员根据管护责任区的情况开展对林地的保护和培育,培育造林的成果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购买,在确保资源安全的前提下,完善管理办法,积极开展林下经济开发,收入归管护人员所有,提高管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九、完成公益林建设任务。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国家天保公益林建设任务。工程设计施工要贯彻全流域治理理念,优先使用乡土树种,建设规模化且集中连片的生态工程体系,稳步实现林业生态建设提质增效。今年实施工程的地块选择,人工造林必须规划在宜林荒山荒地;封山育林必须在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和郁闭度0.2以下的疏林地,严禁在有林地中实施。各实施单位要加强新造林地管护工作,从根本上找出解决管护难题的办法,彻底杜绝人畜危害,保证成活成林。
十、加快结转资金清理消化工作。一是要确保项目资金及时执行,避免同级财政收缴统筹使用。二是明确牵头领导,业务部门与计划财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项目建设、工程实施和资金支付相统一。三是分析结转资金形成的原因,及时制定清理消化的具体办法。四是针对疑难问题,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既要及时清理消化,又要严格资金列支的专款专用。6月底前清理消化累计结转资金量的60%,10月底达到80%,年末达到100%。
十一、做好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立法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永久性生态公益林是我省生态的基本红线和底线,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立法工作已启动,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和深度调研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完善法律草案,力争年内完成立法工作。各市、各林局要及早准备、积极配合省规划院做好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为建立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制度打好基础。
十二、加强信息报送。市、县(局)级工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一是明确一名天保公益林信息报送员。二是1月中旬和7月中旬按照管护员调整情况和贫困人员聘用情况报送2016年管护人员信息。三是3月底前报送森林管护年度专项方案申报书。四是3月1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经省厅批复的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情况,同时以市为单位将出台了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办法和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的情况同时汇总上报省重点公益林办公室(省国有林管理局)。五是根据2015年印发《关于提报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的通知》的要求,未报送数据的要在林地变更调查结束前完成汇总上报工作。六是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天保工程季报、年报。季报上报时间为本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年报为次年2月底前。七是围绕政策落实、工作进展、典型做法等情况,每季度至少向省林管局报送1条动态信息。各市、县(局)各种信息报送情况及质量,将纳入天保工程年度绩效考评范畴。
十三、健全考核管理体系。一是各县(局)要完善检查验收制度,定期对全县(局)的管护责任区进行检查,包括管护设施情况、管护员出勤情况、巡山记录情况及管护成效等,检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各县(局)要明确各乡(场)级林业单位的责任及具体考核办法、监管人员的考核办法及管护人员的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程序、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指标,明确奖惩措施,考核结果将作为发放管护费的主要依据。3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市级主管部门。二是强化市级复核制度。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程序、量化考核指标,在县级自查的基础上开展市级复核,对所属各县的天保公益林工作进行考核,切实将市级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各市、县(局)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天保工程先进集体、政策倾斜和调控县(局)管护经费及市级管理费的重要依据。省级管理部门将加大对市级复核的指导、督查力度,采取日常指导、包片参与市级复核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市级复核的规范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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